字体大小: [ 大号 中号 小号 ]    打印

关于印发《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日照一中【发布日期】:2020-07-29 09:13 【查看次数】:

日照市教育局

 

日教字〔2019〕30号

 

 


日照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现将修订后的《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好教师有偿补课治理的主体责任和校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作为师德建设的重点,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大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办法》要求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将学习《办法》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增强广大教师践行师德、廉洁从教的自觉性。要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拒绝有偿补课,以对学生成长发展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动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答疑解惑,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辅导等志愿服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大力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三、严格教师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各中小学校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要与教师签订严禁从事有偿补课责任书(承诺书),向家长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教师群体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在校门口及校园网显著位置公布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把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办法》中所列举的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仍然明知故犯、顶风违规补课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待调查处理。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积极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同时将对学校治理有偿补课监督检查情况列入群众办学满意度测评和文明校园考核,作为教育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广大教师奋发有为、无私奉献的良好氛围。

 

附: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日照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人员、中小学聘用期内的临时聘用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以下同)是指中小学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各类学科教学为内容,组织参与各类辅导补课并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或其它违反规定进行课外辅导补习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校外或利用学校资源组织或参与学生有偿补课,或违规举办和参与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等有偿辅导班的;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为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学生信息,或诱导、暗示、动员、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三)在校外社会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参与家长、家长委员会等各种名义组织的辅导班或集体学习的;

(五)参与以自主学习、社会实践、夏(冬)令营以及其他名义组织的集体补课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学生需求,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在职教师给学生进行义务课外辅导的,一般应利用学生在校课余时间进行辅导;假期中可以通过组织本校教师志愿者、社会志愿者,采取设立公益辅导点、志愿服务、网络平台答疑等形式进行。确需利用学生非在校时间及其他场所进行义务辅导的,应由家长和志愿教师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每次仅限1-2名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补课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予以登记备案。教师经学校同意开展上述公益性志愿服务,并且教师确实未接受家长报酬的,不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

第六条  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在职中小学教师有涉及违规补课行为但未有实质性参与谋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级各类评优资格、给予其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均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处理。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处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应处分;同时给予退回违规所得、取消各级各类评优(提拔使用)资格、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均定为不合格、扣减绩效工资、取消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记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系统、暂缓教师资格注册处理、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理。

(三)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从事有偿补课事实清楚但其本人拒不承认或拒不改正的;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教师组织有偿补课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模较大,或顶风而上,社会影响恶劣,或多次从事有偿补课屡教不改的。

(四)试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解除聘用合同,全市教育系统范围三年内不得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予以辞退,三年内对其教师资格不予注册认定,全市教育系统范围三年内不得聘用,并予以通报。

(五)各级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师德标兵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和待遇,并予以通报。

(六)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理,再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理。

(七)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有偿补课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学校给予降职或解除职务处理。

(八)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不得参加中考、学科质量检测等各类命题,不得聘为市、区 (县)、校三级组织的任何项目(活动)的评委。

(九)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取消其文明奖,当年度扣发年终一次性奖励。

(十)以上处理规定互不冲突,视情节轻重可多项合并进行处理。其他未涉及到的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处理。

第七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支持或变相支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一)学校将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出租给个人或办学机构用于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举办培训班的;

(二)学校将大批学生信息故意透露给校外辅导机构的;

(三)学校以自主学习、社会实践、夏(冬)令营等名义集体组织集体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集体补课的;

(四)学校对经群众举报发现的有偿补课线索不重视、查处不及时,或经查实后处理不到位的;

(五)对本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管理不力,长期忽视教师作风建设,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组织或参与的集体有偿补课行为。

第八条  学校校长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本校不发生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一)对因学校主体责任未落实、管理不力,发生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实或被媒体曝光查实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学校校长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问责处理,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年度职级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发职级工资、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等处理;对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度有关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在各级文明校园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撤消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等处理。

(二)学校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教师管理,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主动查处的本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在有关考核中不扣分。

第九条  对举报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奖励

对实名举报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线索清晰、证据充足,经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教师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举报人员给予1000-10000元现金奖励。本着谁出错谁担责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从责任主体(人)绩效工资中扣发;对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违规补课,或节假日校外集体有偿补课的,举报奖励资金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从责任主体所在学校校长职级工资中扣发。

举报人可视情况自行选定奖励兑现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奖金。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信用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从事有偿补课受处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全市信用状况监测系统“黑名单”进行管理,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长效机制

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受理市直学校及全市各区县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举报。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聘请社区、媒体监督员,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受理辖区内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市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日照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日照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